合同约定了“里程碑”验收,对“合格收款权”如何进行判断?

合同约定了“里程碑”验收,对“合格收款权”如何进行判断?

答:如果甲、乙(客户)双方约定,组织里程碑验收和终验,并按照合同约定分阶段付款,其中预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 5%,里程碑验收时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 65% (其中又分为若干个小里程碑) ,终验阶段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 30%。如果乙公司违约,需支付合同价款 0%的违约金。该约定不满足“合格收款权”条件,原因为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和企业的履约进度可能并不匹配。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分阶段付款,预付款仅 5%,后续进度款仅在相关里程碑达到时才支付,且如果乙公司违约,仅需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表明甲公司并不能在整个合同期内任一时点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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