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特殊行业中,对“合格收款权”如何进行判断?

某些特殊行业中,对“合格收款权”如何进行判断?

答:造船、设计、房地产行业对“合格收款权”的判断常见以下情形。情形一,造船合同。造船企业与客户签订了一份船舶建造合同,整个合同仅包含一项履约义务,即按照客户要求设计和建造船舶。在建造过程中,客户无法控制在建过程中的船舶。造船企业如果想把该船舶出售给其他客户,需要发生重大的改造成本,因此该船舶具有不可替代用途。双方约定,如果客户单方面解约则仅需向造船企业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 30%的违约金,表明造船企业无法在整个合同期间内都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利润的款项。情形二,设计合同。设计合同约定分期收款,客户因非企业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企业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客户已付的定金或客户向企业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客户应按照企业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  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该情形下企业有权收取的是成本和合理利润,在整个合同期限内满足拥有“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  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义务收取款项”条件。情形三,房地产销售合同。国际会计准则并未规定房地产企业不能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例如,香港上市企业碧桂园(HK02007),对部分房地产开发项目采用了时段法确认收入。但是,基于我国关于房地产行业的法律环境和商业惯例,如房地产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销售、业主在违约时企业执行权可能受到限制。实务中,若业主违约,开发商可以将商品房重新进行销售而不需额外付出成本,即商品房事实上并非具有不可替代性,尤其是在卖方市场为主的房地产市场。即使期房通过合同限制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但未必满足“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这一条件,除非期房销售收到全款或者期房付款进度与房屋建造进度匹配,且已收到的款项不可返还并有相关法律法规支持。因此,我国房地产企业不宜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房地产企业在客户的土地上,按照客户的设计为其建造房屋,若合同终止,已建造的部分归客户所有,该情形可能满足“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而应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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