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4月份收到的预收款,是否需要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需要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有关政策 (八)销售不动产。
8.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2022年第15号公告的规定,需按现行规定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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