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市一家小型建筑公司,在B 市和C 市都有建筑项目,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2023年一季度预计销售额 60 万元,其中在 B 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40万元,在C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 20 万元,我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A 市一家小型建筑公司,在B 市和C 市都有建筑项目,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2023年一季度预计销售额 60 万元,其中在 B 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40万元,在C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 20 万元,我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1 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 万元(以1 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第九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你公司 2023 年一季度销售额60 万元,超过了30 万元,因此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在机构所在地A市可享受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建筑服务预缴地B市实现的销售额 40 万元,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在建筑服务预缴地C市实现的销售额 20 万元,无需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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