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 年 1 月 5 日,自行开具了 1 张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下游客户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尚未申报纳税。请问对于这笔销售收入,如果我要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已开具的征收率为 3%的专用发票?

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 年 1 月 5 日,自行开具了 1 张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下游客户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尚未申报纳税。请问对于这笔销售收入,如果我要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已开具的征收率为 3%的专用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1 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您取得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您已向购买方开具 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予以作废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方可就此笔业务适用减征增值税政策。否则,需要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销售收入按 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主题测试文章,只做测试使用。发布者:cunzai,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www.horsesring.com/qt/41741.html

(0)
上一篇 2023年11月30日 10:52:47
下一篇 2023年11月30日 10:54:23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件:510061346@qq.com

工作时间:5+2,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