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成本效益考虑,不重大的商品或服务是否无需判断其是否构成单独履约义务?
答:FASB明确规定,如果某些承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就某项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而言是不重要的(无论单独还是合并,无论金额还是性质都不重要)则企业可以不必判断该商品或服务是否构成履约义务(但不适用于客户的额外购买选择权)。IFRS15及我国收入准则未作出明确规定(豁免), 但重要性是所有准则都适用的原则。例如,销售商品合同约定,商品交付后由客户安装但并不复杂,企业需要对客户进行技术指导或培训,虽然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但不具有重大性,可不单独判断一项履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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