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征求《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涉及土地置换的若干规定(试行)》(代拟稿) 修改意见的通告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征求《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涉及土地置换的若干规定(试行)》(代拟稿) 修改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01-08 09:46     来源: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本站编辑

 

为妥善解决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涉及土地置换补偿问题,进一步规范土地置换的行为,明确处理程序,加强监督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涉及土地置换的若干规定(试行)》(代拟稿),现全文公布,征求各方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可于2018年1月2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登录南宁政府法制网—“南宁市政府法制网·公开征求意见平台”提意见。链接网址:

http://218.65.178.227.9080.ipv6.cernewtech.cn/po/f/view-7-f7f2d98f22e642949fcbec05709e840b.html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宁市青秀区锦春路3-1号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储备中心803室,信封注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涉及土地置换的有关意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陶瑜婷  0771-5609440,邮编:530021。

感谢您的热情参与!

附件:1.《关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涉及土地置换的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涉及土地置换若干规定(试行)(代拟稿)的起草说明.doc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9年1月8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涉及土地置换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涉及土地置换补偿问题,进一步规范土地置换的行为,明确处理程序,加强监督管理,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南宁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试行规定。

第二条   本试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置换。

本试行规定称的土地置换,是指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城市规划调整,收回划拨或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给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第三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城市规划调整,涉及收回国有建设用地的补偿,原则上应当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经论证确需采取土地置换方式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以有偿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于公共利益需要或城市规划调整占用部分土地,已影响地块的整体使用功能,导致无法再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进行开发建设的。

(二)以有偿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尚未开发建设,但不属于自身原因未开工建设或造成闲置土地,由于公共利益需要或城市规划调整导致无法再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进行开发建设的。

(三)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城市规划调整需收回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教育和军事设施用地,确需重新建设的。

(四)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置换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等价的原则,切实维护被收回建设用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对城市发展资源和利益的共享。

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城市规划调整,涉及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简称原用地。为补偿原用地使用权人置换的其它价值相当的国有建设用地,简称新置换用地。

(一)土地置换应当遵循等价置换的原则。即以有偿使用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以评估方式确定价值后进行置换。如属于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的,新置换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优化,可与原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不一致。

(二)新置换用地的选址原则上在同城区(或开发区)选址,并需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土地置换无法在同城区(或开发区)落实的,原用地所在的城区(或开发区)与新置换用地所在的城区(或开发区)、原用地的土地权利人协商一致,经报市政府批准,可以进行异地置换。

(三)由于规划原因无法选择价值相当的地块进行置换,必须选择较大的地块进行置换的,所选地块的价值不得超出原用地价值的5%,且所选地块面积超出部分不能大于5亩,超出等价值的部分土地按市场价评估缴纳土地价款;

(四)由于规划原因无法选择价值相当的地块进行置换,且原用地的土地权利人自愿选择较小地块进行置换,不足部分可通过政府补偿差价或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以提高容积率方式进行补偿。

第五条  土地置换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置换方式的审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涉及采用土地置换方式的,由负责征地拆迁的城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核实后报市政府审定。

(二)新置换用地的选址。市政府审定同意置换土地的,由市规划部门牵头,汇同国土、财政、城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与原用地的土地权利人对接,原则上在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完成农用地转用报批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储备地块中选址,经市规划部门与原用地的土地权利人协商一致前提下,可在非储备用地内选址;确定拟选址位置后由土地储备机构和原用地的土地权利人提出用地申请,市规划局报市政府审批;待市政府批准选址位置后再由市规划局通知市国土资源局对原用地、新置换用地进行评估(以市政府批准置换的时间为评估时点);市规划局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新置换用地的具体位置范围、面积和规划条件,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按程序办理新置换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三)新置换用地的储备手续完善。确定选址位置后,新置换用地在已收储范围内的,由土地储备机构完善新置换用地征地拆迁结算等收储手续。新置换用地不在已收储范围内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新置换用地的收储手续:

1.土地储备机构办理新置换用地项目的立项、用地预审、农转用报批、使用林地许可和征地预公告。

2.由该项目用地所在的城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加快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3.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后,城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土地储备机构核算收储成本。

(四)新置换用地的供地。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供地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土地储备机构通知原用地的土地权利人申请新置换用地的用地手续。

2.原用地的土地权利人递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3.经审查后,市国土资源局编制供地方案上报市政府。

4.供地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则由国土部门与原用地的土地权利人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属等价置换的无需再缴纳土地价款,超出等价值的部分土地按市场价评估缴纳土地价款;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发划拨用地决定书,属等价置换的无需再缴纳划拨费用,超出等价值的部分土地按评估补缴划拨费用。完善上述程序后,市国土资源局向原用地的土地权利人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5.原用地的土地权利人办理变更或注销原用地的不动产登记手续后,依法办理新置换用地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五)收回土地的移交。市国土资源局与原用地的土地权利人达成置换土地的统一意见或签订新置换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后,原用地有项目业主的移交项目业主,无项目业主的由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委托原用地所在的城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管理,避免堆(弃)土和扬尘污染等事件的发生。

第六条   土地置换选址原则在同城区(或开发区)内进行,如确有需要,且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在不同城区(或开发区)间进行土地置换,但需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宁市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支付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5〕100号)计算土地收益进行补偿,即由原用地所在的城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补偿给新置换用地所在的城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或由市财政部门从原用地所在的城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的土地出让收益中抵扣支付给新置换用地所在的城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

第七条  收回土地有新建项目业主的,由新建项目业主按照原用地的市场评估价向市国土资源局缴纳费用,并计入项目业主的项目成本中。收回土地暂无法确定新建项目业主的,由负责收储新置换用地的土地储备机构去函财政部门核销收储成本。

第八条  按照本试行规定符合土地置换条件且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置换的,土地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后放弃土地置换选择以货币方案补偿的,可按原用地的市场评估价值上浮10%确定补偿金额,划拨用地补偿除外。

第九条  居住项目用地采用土地置换的,不再收取配套小学建设资金。

第十条  经营性项目用地采用土地置换的,不再收取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本试行规定执行前市政府已明确同意进行土地置换的项目,置换原则、条件、用途及面积按照原批准的决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试行规定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试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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