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企业于2017年5月1日发生产品被盗案件,直接损失达80万元,至今仍未破案。请问,我公司现在能否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应按本办法执行。上述公司所盗物品超过两年未追回,因此该公司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向税务机关提供司法机关证明材料后申报办理扣除事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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