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估计的可变对价部分是否应列报为合同资产?
答:企业有部分主要客户采用月结方式进行结算,未要求提前开具发票为合同付款的条件,但是约定在下月上旬结算上一个月份的金额,客户经常会针对产品质量等方面情况提出降低价格的要求,结算价款在合同价格基础上予以扣除,但扣除金额相对结算金额比例较小,低于 5%。该情形下,当月收入确认金额中包含可变对价成分较小,同时结算也是在下月上旬,距离时间较短,基于重要性原则仍可在确认收入同时列报为应收款项。具有重要性的可变对价是否列报为合同资产,目前尚无定论。后续应关注有关监管机构的相关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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