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一次性授予客户多期(年) 的软件授权许可,收入确认较原准则有何变化?
答:在原收入准则下,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分期确认收入。收入准则下,需要判断是一个时段,还是一个时点履约,如果许可证事关某个实体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利,且在许可证的授予时点,该项知识产权已经存在,后期不存在对软件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应当按授予时点一次性确认收入。对于软件年金合同(on-premisesannuitycontract) ,合同期内客户每年支付软件费用相同。原收入准则下,如果合同或协议规定分期收取使用费的,通常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或规定的收费方法计算确定的金额分期确认收入。收入准则认为,合同识别为两个单独的履约义务, 即软件许可(license)的授权, 软件许可的初始授权 符合条件可以一次性确认;软件的保障服务(assurance) ,按照合同期限分摊计入收入。若保障服务很简单,几乎无成本,也难以分摊交易价格,可基于重要性不单独作为一项履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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