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开发企业通过运营平台出售软件产品,按照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
答:企业通过代理人(第三方平台,如AppleStore、GooglePlay、腾讯平台等)向终端客户进行销售,在软件、游戏等行业具有普遍性。根据收入准则,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向客户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然而通过 A 股 2020 年半年报观察发现,一些企业对于上述业务模式在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时继续按净额确认收入,个别公司由净额改为总额确认收入。具体分析原因,可能是因为主要责任人不知道运营平台向客户销售的最终价格,从而难以按照总额确认收入。收入准则规定,该种情形下应作为可变对价进行估计。无法估计的,实务中只能按照运营平台分回的金额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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