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返利、数量折扣激励、促销激励、现金折扣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在原收入准则下,企业按照产品销售数量、金额或其他方式给与客户的销售返利,有的作为销售折让冲减收入,也有的视为促销支出计入销售费用。根据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在客户满足一定销售额时给予当前合同对应销售额相应的返利(数量折扣激励)应作为可变对价,在确定合同交易价格时予以考虑,在后续的资产负债表日需要更新之前的估计。估计可变对价时,应考虑累计已确认收入将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限制要求。如果合同约定,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同时,客户因提供促销服务,给予客户一定优惠。该种情形,企业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比如企业向商超供货,因商超提供促销活动而给予的促销激励,应当采用与企业其他采购相一致的方式确认所购买的服务,即作为销售费用处理。企业应付客户对价超过自客户取得的服务的公允价值的,超过部分作为应付客户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客户对价全额冲减交易价格。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鼓励客户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客户提供的合同价款扣除。企业销售相同商品,因客户不同付款时间导致销售价格有所差别时,应当考虑此类合同中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如果不包含重大融资成分,且客户未向企业提供任何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和服务,则支付的现金折扣或少收取的款项应作为应付客户对价冲减交易价格。上述应付客户对价冲减交易价格进行会计处理时,企业应当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 (或承诺支付) 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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