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新政策出台后,出租位于省外城市的住房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需要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一、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住房,不适用2022年第15号公告的规定,向个人出租位于省外城市的住房应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向非个人出租位于省外城市的住房,应按照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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