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下一些单用途卡没发放完毕,这些卡涉及的相关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不可以。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未发放给员工的单用途卡暂不得税前扣除,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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