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税[2022]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2022.4.1-2026.12.31免征)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财税[2022]11号      2022-04-14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自治区水利厅,广西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授权,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困难行业恢复,壮大实体经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所属期),对我区所有征收对象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密切关注财政收支情况,平稳过渡,合理安排水利建设支出,积极支持水利事业发展。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并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地。

四、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规定事项,按照原政策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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