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贯彻落实事项公告如下: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
  
  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需要分摊享受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三、纳税人尚未填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享受,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在2023年度已经填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四、《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并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纳税人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五、纳税人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报送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对虚假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宣传辅导和政策精准推送工作,便利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确保减税红利精准直达。
  
  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涉及的其他管理事项,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2年第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8月30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提高个人所得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下简称“一老一小”扣除)标准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通知》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二、纳税人还未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应该如何享受?
  
  纳税人还没有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纳税人自9月份纳税申报期起,就可以由任职受雇单位按照提高后的新标准扣除,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新标准申报扣除。
  
  三、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是否需要重新报送相关信息?
  
  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四、纳税人此前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如何按照提高后的标准享受扣除?
  
  《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9月份起,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五、纳税人虚假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纳税人应当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任职受雇单位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对虚假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主题测试文章,只做测试使用。发布者:cunzai,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www.horsesring.com/shuifa/35369.html

Like (0)
Previous 2023年9月1日 08:35:08
Next 2023年9月1日 11:18:47

相关推荐

  • 桂财税[2021]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桂财税[2021]10号    2021-6-7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自治区水利厅,广西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

    税务法规 2023年2月7日
    55400
  • 如何计算成本利润率(企业报表利润率计算方法与例子分析)

    1、计算成本利润率的基本方法是:将企业的总收入减去总成本,得到净利润,再除以总收入,即可得到成本利润率。例如:一家公司的总收入为1000万元,总成本为800万元,则净利润为200万元,成本利润率=200/1000=20%。2、成本利润率是企业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它反映了企业在营业活动中的盈利能力,也是企业管理者评价企业经营效果的重要依据。因此,企业要想取得良…

    税务法规 2023年2月20日
    33800
  • 预收货款管理的注意事项(财务收入的安全控制)

    预收货款管理是企业财务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直接影响着企业的财务状况。本文从一、预收货款的管理原则、二、预收货款的记账要求、三、预收货款的审计要求、四、预收货款的收缴要求、五、预收货款的财务报表要求、六、预收货款的管理安全控制等六个方面,总结了预收货款管理的注意事项,以确保财务收入的安全控制。一、预收货款的管理原则预收货款管理的原则是:预收货款…

    税务法规 2023年2月20日
    32600
  • 财会〔2023〕4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证监会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会〔20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资委,深圳市财政局,各计划单列市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资委,各证监局,有关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

    税务法规 2023年5月5日
    47500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3号关于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和汇总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关于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和汇总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现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和汇总申报有关…

    税务法规 2023年2月3日
    65700

发表回复

Please Login to Comment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件:510061346@qq.com

工作时间:5+2,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