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公告2023年第2号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公告2023年第2号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用人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我市自2023年7月1日起,优化调整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内容

自2023年7月1日起,将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费人”)此前实行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以下简称“自行申报”)。具体范围是:

(一)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其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

(三)税务部门征收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二、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一)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2023年7月1日前,在职职工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尚未申报2023年度缴费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于2023年7月1日至8月15日向税务部门申报2023年度缴费工资。

2023年7月1日后,职工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于参保当月底前向税务部门申报当年度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1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确认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三)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自行申报缴费基数,并按月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缴费人因应办理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需补缴的,仍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生成应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缴费渠道

(一)用人单位可通过宁波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ningbo.chinatax.gov.cn,下同)、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缴费工资申报、缴费等业务。企业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s://www.zjzwfw.gov.cn/)“社保医保参保一件事联办”“招录用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工资申报等业务;机关事业单位可通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生涯全周期管理一件事”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工资申报等业务。

(二)灵活就业人员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可通过宁波市电子税务局、宁波税务APP、浙里办、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向税务部门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缴费等业务,也可以通过支付宝、微信等APP和已开通税银子系统的商业银行进行缴费。

四、系统升级停机时间安排

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需联合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升级,停机切换时间安排如下:

(一)2023年6月24日0时至30日24时,税务部门暂停办理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线上线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协议签约等所有业务。

(二)2023年6月25日17时30分至30日24时,税务部门暂停办理用人单位线上线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协议签约等所有业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暂停办理线上线下社会保险登记、征缴相关业务,单位和个人参保证明开具业务除外。

(三)2023年7月1日0时起,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恢复办理社会保险业务。

请缴费人根据上述停机切换时间,合理安排时间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

五、其他事项

(一)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个人参保证明、单位参保证明开具等业务继续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

(二)2023年7月1日起,因缴费工资(基数、档次)调整、税务部门误收等多缴费款需退费的,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退付;因退保、不符合参保条件、关系转移存在缴费重复、迟办退休停保业务等多缴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需退费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退付;因重复参保等多缴基本医疗保险费需退费的,向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办理,由医疗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退付。

(三)为确保平稳过渡,原委托银行扣款的个体工商户暂时保留批扣缴费方式,逐步向自主缴费方式过渡;灵活就业人员继续采取以委托银行扣款为主、其他渠道为辅的缴费方式。

(四)缴费人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其他社会保险问题可拨打12333社会保险服务热线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社会保险专席咨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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