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5号,以下简称 5 号公告)实施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有变化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5号,以下简称 5 号公告)实施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有变化吗?

答:为支持物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5号公告,明确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2027 年12 月31 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 号公告是对 2022 年底到期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16 号)的延续,政策内容也与此前保持一致。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继续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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