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关于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关于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          2023-02-2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建立合理有序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制度,现就2022年度汇算邮寄申报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本省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指定3个税务机关负责受理云南省年度汇算邮寄申报业务,具体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园路346号昆明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邮编:650000

收件人:夏永坤,0871-64117090

(二)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红塔区税务局税政一股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康井路8号

邮编:653100

收件人:金幽彤,0877-6650034、6650039

(三)国家税务总局大理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地址:云南省大理市榆华路21号

邮编:671000

收件人:章施雨婷,0872-2331097

三、 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一)纳税人选择办理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1.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2.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3.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4.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5.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6.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二)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办税指南和申报表单:

1.云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下载,网址http://yunnan.chinatax.gov.cn。

2.就近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 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2年度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3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因涉及地方财政归属问题,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关于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六、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纳税人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3年2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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